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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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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廖凯原法学楼召开。本次会议由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俄罗斯高等经济大学斯科尔科沃法律与发展研究院以及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律、经济与社会中心联合举办。
本次会议邀请了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卢延纯,商务部反垄断局副局长韩春霖,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副局长陆万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孔祥俊,商务部反垄断局原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尚明,以及来自俄罗斯高等经济大学、伦敦大学学院、斯德哥尔摩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日本神户大学、韩国高丽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浙江理工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南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理论和实务界的近40位专家学者参与研讨,美国罗格斯大学教授CARRIER Michael通过Skype视频参与本次会议。
会议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剑主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凯原法学院常务副院长、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俄罗斯斯科尔科沃基金会法律政策与社会发展部部长、俄罗斯高等经济大学斯科尔科沃法律与发展研究院院长Alexey Ivanov分别致开幕辞。王先林代表主办方对各位来宾参与本次盛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随后向与会嘉宾简要介绍了凯原法学院以及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Alexey Ivanov在致辞中表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是一个世界性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今天的会议有来自世界各国的执法官员、专家学者参加,相信本次研讨可以让大家找到合作的契机,通过学术上的交流推动法律上的合作,促进各个国家与地区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合作。
第一单元议题: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中国的视角
本环节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所主任徐士英教授主持。她指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司法机构的代表将就相关问题发表演讲,他们的发言能够描绘出中国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全景式图景,使我们了解中国视角下协调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关系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做法。随后,来自中国的3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代表就该议题做了演讲。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卢延纯就“中国反价格垄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发表演讲,介绍了国家发改委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所开展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工作,指出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应把握以下3个重点问题:边界有限、效果分析以及个案分析。随后,对国家发改委《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的起草情况做了介绍,分享了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不公平高价的判定等热点和难点问题的看法。
商务部反垄断局副局长韩春霖结合以往的反垄断执法实践,指出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主要涉及的3个知识产权问题:一是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都可能引发竞争问题;二是有必要附加限制性条件应对集中后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三是竞争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被许可人对许可人的抗衡能力。随后,指出执法机构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应当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附加限制性条件时应尽可能采取行为性救济措施,而非强制剥离知识产权。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副局长陆万里就“中国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发表演讲,指出平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应侧重于两个改革:重新界定产权制度,激发经营者内在动力;重新界定市场秩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随后,介绍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和内容,以及《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的起草情况。阐述了工商机关对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反垄断执法的基本态度和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孔祥俊就“涉标准必要专利民事审判问题”进行发言,指出中国涉标准必要专利的民事诉讼包括涉及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问题与专利侵权问题。华为诉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是涉标准必要专利垄断案件中影响最大的案件,法院就标准必要专利涉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作的分析和判决具有开创意义。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颁布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对涉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侵权诉讼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诸如如何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等问题仍需要深入研讨。
商务部反垄断局原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尚明就“中国有关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立法和执法问题”进行演讲,指出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需要正确判断该等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我国《反垄断法》尤其是该法第55条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过于笼统,故有必要制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对相关规定予以细化和完善。FRAND许可承诺不够明晰是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非标准必要专利特定情况下与标准必要专利一样也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样需要予以关注。
上午还安排了一个特别议程,美国罗格斯大学法学院教授CARRIER Michael通过Skype视频就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药品专利争议处理做了演讲。
第二单元议题:创新法的形成——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是统一的?
本环节的研讨由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法律、经济与社会中心主任,全球竞争法律与公共政策论坛主席LIANOS Ioannis主持。他表示,促进创新是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共同目标。竞争法通过禁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为创新提供有利的市场条件。知识产权法赋予发明创造者法定垄断权以激励创新。那么,可否认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是统一的,创新法由此形成?这是一个需要理论和实务界深入思考并予以回答的深层次问题。随后,来自国内外高校的知名专家学者就该议题展开研讨。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教授认为,虽然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终极目标上都能够促进竞争和创新,但是两者在阶段性目标以及表现方式上存在差异,很难对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是否是统一的作出定论。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边界在于《反垄断法》第55条,但是该条款应当如何适用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探讨。需注意的是,滥用知识产权并不当然违反反垄断法,更不当然等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分析和认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行为时,需要着重把握滥用行为分析的特殊性,对不同的法律概念以及相关问题做区分对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黄勇教授指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终极目标上是一致的,但是从国内外既有的执法和司法案例以及学界的诸多观点来看,两者是否是统一的,仍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在认识和理解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所具有的共同目标时,需明确知识产权战略与反垄断法各自的功能定位和相互关系。另外,各国知识产权法存在一个趋同的国际性规则,而反垄断法与之相比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一个国内法问题,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和极为困难的问题,这需要回归到两种法律制度的源头和终极目标上寻求解决方案,平衡和协调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Alexey Ivanov教授就“俄罗斯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交错”做了演讲。他指出,除了人们通常所理解的经济领域的竞争外,前苏联以及一些欧洲国家还存在社会主义竞争这一特殊的竞争形态,这需要我们予以关注和重视。随着苏联的解体,俄罗斯放弃了许多前苏联时期所制定的计划经济政策,制定了包括竞争法、私有化法在内的一系列市场经济法律规则,旨在鼓励市场竞争与推动经济发展。但是整体而言,俄罗斯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水平远远不够。虽然俄罗斯目前有许多技术对外出口,但是当前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仍处于缓慢的发展阶段。因此,俄罗斯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以激励技术创新。
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法律、经济与社会中心主任,全球竞争法律与公共政策论坛主席LIANOS Ioannis 教授以“虚假诉讼、管制滥用与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的交错”为题发表演讲。他指出,美国与欧盟近年来的执法和司法实践表明,许多专利权人开始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发起侵权诉讼,一些专利流氓、专利蟑螂在全球范围内频繁提起侵权诉讼,这种毫无意义的诉讼会扰乱市场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利用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排除、限制竞争,即构成虚假诉讼。对此,我们需要根据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的主观意图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美国甚至通过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了虚假诉讼的判断标准以及处理原则。
第三单元:创新空间与竞争法:聚焦信息产业
本环节的研讨由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健教授主持。他指出,信息产业是典型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交错在该领域表现得非常明显,由此也产生了技术联营、标准制定、交叉许可协议等特殊问题,通过对这些具体问题的研讨,有助于深化我们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就“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法律分析框架”进行发言。他认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法律分析必须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基点和要点,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在任何情形下都是以知识产权滥用或者不当处理为前提。知识产权滥用可以分为实体性滥用与程序性滥用,实体性滥用包括拒绝许可、专利搭售、不争执条款等,程序性滥用包括滥用禁令、滥用侵权警告函、虚假诉讼等。知识产权滥用在本质上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违反了注意义务,而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则根据不同行业而有所区别。在性质上,知识产权滥用可能涉及民事违法、不正当竞争、排除和限制竞争3类行为,涉及的违法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叶明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禁令请求权的反垄断法规制”做了演讲。他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禁令请求权的诱因可以概括为标准化组织“无能”、专利权人“无赖”以及专利实施者“无奈”。从不断涌现的相关案例来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禁令请求权的危害不断显现,反垄断法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
参考欧盟委员会在相关立法和实践中提出的具体做法,可综合考虑起诉人的身份、起诉时间、“通知义务”是否履行以及被控侵权人是否善意等因素来判定是否构成禁令请求权滥用。中国法院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应拒绝通过反垄断法规制此类行为,但需审慎处理合理行使禁令请求权与滥用禁令请求权的关系,平衡专利权人与专利实施者的利益。
韩国高丽大学李煌教授从滥用优势谈判地位角度探讨了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他指出,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无论是实施力度还是具体规定都应根据本国的发展程度加以确定,不应当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制定和实施趋同的规则。发展中国家普遍缺乏足够的资源来满足社会公众的各种需求,故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共同目标。客观来说,不同法律制度在解决同一问题时存在效率上的高低问题,在决定选取哪一种法律规则来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时,还应当注重在保护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效率之间进行平衡。在这个意义上,从滥用优势谈判地位角度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
斯德哥尔摩大学BjörnLundqvist教授介绍了欧盟竞争法中的标准必要专利。他指出,通信行业的标准必要专利战争正在全球范围内如火如荼地进行,专利权人已经将持有的专利作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工具。过去几年,专利权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数量正在大幅度地增加,美国法院通过e-bay案、微软诉摩托罗拉案等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提供了解决标准必要专利滥用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办法。不同于美国,欧盟在共同体市场内存在统一的反垄断机构以及法院,通过对摩托罗拉标准必要专利垄断案、华为诉中兴案的处理,欧洲范围内已经就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规制形成了统一的规则。实践中,如果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对市场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竞争法就应当对其进行规制。
新加坡国立大学ONG Burton教授发表了题为“标准必要专利与FRAND原则”的演讲。他简要介绍了标准、标准必要专利以及FRAND许可承诺的形成过程,指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为了使其专利被纳入标准作出了FRAND许可承诺。实践中,如果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属发生转移,受让人是否应当继续遵守让与人之前所作出的FRAND许可承诺?他认为,无论是基于合同法、财产法等私法还是根据作为公法的反垄断法,FRAND许可承诺都应当被视作标准必要专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标准必要专利的受让方毫无疑问需要承担该专利所负担的FRAND许可义务。对此,可通过专利法的修订来明确标准必要专利受让方对FRAND许可承诺的继受义务。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教授就“标准专利许可中的反垄断问题”做了演讲。她结合国内外已经出现的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案件,介绍了通信行业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的大致情况以及最新发展。她指出,通过对全球范围内主要的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进行考察发现,标准化组织制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反垄断自律规范,这些普遍公认的规范成为一种行业惯例抑或说是法源之一,它们对反垄断法的解释和适用具有辅助作用。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反垄断规制仍遵循一般的反垄断分析框架,但是需要同时考虑专利劫持与FRAND劫持(反向劫持)问题,注重实现开放和动态的标准、标准必要专利的可获得性、权利人合理回报三者的平衡。
第四单元:特定部门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交叉的分析方法
本环节的研讨由Alexey Ivanov教授主持。他指出,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需结合知识产权特征对一般的反垄断法分析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尤其是制药、数字平台、生物技术等高科技领域更是如此。因此,有必要对特定部门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交叉的分析方法进行探讨。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许光耀就“知识产权因素在反垄断法上的特殊性”进行发言。他认为,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并没有给反垄断规则的适用带来根本性的挑战,只是需要在现行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内融入知识产权因素。在对具体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分析时,应以这一关系为基本评价标准,即究竟是竞争向知识产权让步,还是限制知识产权以维护竞争,取决于个案中何者更有利于创新。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可能涉及相关技术市场和相关创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竞争者扩大产出的能力、知识产权是否构成市场壁垒等特殊因素。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垄断协议需对协议参与各方的竞争关系作出判定,着重考察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各种限制的横向和纵向效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丁文联法官作了题为“知识产权反垄断的体系观察”的发言。通过对“索尼电池案”与“精雕软件案”两个案件的介绍和评析,他指出,知识产权反垄断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体系化的观察与思考:一是制度观察,不同法律制度会对权利获得、权利边界、权利限制、权利滥用、权利垄断进行控制;二是市场观察,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性包括技术的竞争性与产品的竞争性;三是行为观察,知识产权反垄断需要考虑专利运营、专利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与许可等不同的商业模式;四是效果观察,知识产权反垄断既要关注许可价格,也需要考察许可价格对竞争的影响、技术是否得到充分运用,以及是否限制了产品竞争。
日本神户大学川岛富士雄教授比较分析了中日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立法和实践。他指出,中国和日本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则在大体上是趋同的,仅仅存在一些细微差别。日本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也对必要设施原则作了规定,并且反垄断实践中也存在适用该条款的相关案例。但是,日本国内对单方拒绝许可、专利池等反垄断问题的认识仍存有分歧。与中国国家发改委在高通垄断案中查处的垄断行为相比,由于日本反垄断法体系内缺乏关于不公平高价的立法规定,故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正在调查的高通垄断案未涉及该行为。总体上,中日两国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则较为相似,特别是都对自己是技术输入国有着强烈的主观认知,非常关注具体行为是否会对被许可人的创新动力造成损害。但是,两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许可费率水平是否应当受到规制持有不同看法。
伦敦大学学院访问教授、Arnold & porter合伙人STOTHERS Chris就“欧洲医药行业的竞争法与知识产权”做了演讲。他指出,欧洲医药行业近年来不断涌现出各式各样的侵权纠纷和垄断纠纷,通过对既有的相关案件进行梳理后可发现,该行业的竞争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知识产权滥用、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和解协议、涉及价格的滥用行为。随后,他对欧盟委员会就相关案件的处理实践进行了评析,认为该行业大多数的专利侵权诉讼在本质上都是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偶尔有一些正当的维权行为;和解协议通常情况下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因此药企往往不太愿意选择这种解决方案;虽然医药价格一直被质疑构成过高定价,但是药企索取高价主要是为了实现药品的差异化而非获取高额利润。
Ioannis Lianos教授以“俄罗斯Google案”为例讲解了数字市场的竞争法。他结合相关统计数据介绍了数字平台的历史、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同时还对数字平台的发展格局、商业模式、主要分类、价值链作了讲解。他认为,一些软件免费的原因在于开发者可以从价值链的不同端口获取利润;如数字平台构成某些经营者进入特定相关市场的必要技术设施,各国监管部门就应当确该平台的开放性。随后,他对“俄罗斯Google案”进行了介绍,指出虽然谷歌已经在许多国家的搜索引擎市场蚕食了当地企业的市场份额,但其在俄罗斯国内搜索引擎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并未居于首位。俄罗斯反垄断局之所以判定谷歌违反竞争法,主要原因在于其在网站上链接广告的行为打破了价值链。
俄罗斯高等经济大学斯科尔科沃法律与发展研究院研究人员于强就“软件产业的竞争法与知识产权”进行发言。他以“谷歌垄断案”为例,指出欧盟委员会指控谷歌将安卓系统与应用软件打包许可违反了竞争法,但是事实上,谷歌的安卓操作系统是一个开放式的系统,任何人都可以针对它的源代码开发出不同版本的移动操作系统,谷歌的安卓系统正在面临自己衍生出的其他系统的竞争。在欧盟竞争法框架内,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构成垄断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该知识产权是相关市场必不可少和至关重要的投入要素。然而,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谷歌的应用程序对某一相关市场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谷歌在应用软件市场上面临着许多来自竞争对手的应用软件的竞争,因此欧盟委员会的指控不成立。如果要求谷歌强制授权,有可能影响应用软件市场的研发投入和积极性,阻碍创新。
俄罗斯高等经济大学斯科尔科沃法律与发展研究院研究人员Claudio Lombardi介绍了俄罗斯医药行业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他介绍了俄罗斯竞争法的概况,包括俄罗斯的竞争标准,如何在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之间实现平衡,以及俄罗斯医药行业过去5-10年发生的经典案例。他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和竞争法之间存在冲突但很多地方又不谋而合,两者都有利于促进创新。必要设施原则和拒绝许可条款对医药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某一知识产权构成经营者进入特定相关市场的必要设施,欧盟和美国都有相关规定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对外授权许可,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因为这是提高市场效率的内在要求,尤其是对于那些需要确保必要设施开放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另一方面,这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确保包容性发展的基本需要。
主题演讲结束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助理、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侯利阳教授和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法律、经济与社会中心主任、全球竞争法律与公共政策论坛主席Ioannis Lianos进行了简短的总结。他们提到,几十位来自中外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高校、律师事务所、企业等的各界精英参与本次盛会,各位主旨演讲嘉宾从不同角度对研讨会主题进行了深入的阐释,与会代表与演讲嘉宾进行了热烈的互动,充分展示了专业水准,会议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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